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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将出台金信网盼设立行业门槛-【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0:32:18 阅读: 来源:脚轮厂家

近日,央行等十部委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顶层设计方式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定下基调,长期处于“野蛮”生长状态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首次有了明确的行业监管指导方向。

不过,对于网贷行业而已,指导意见只是在大方向上明确了P2P网络贷款的合法地位、平台定位以及未来开展业务的原则,而至于行业门槛、平台运营规则等细则均未提及。据业内人士透露,由各自监管机构负责起草的相关细则也将在不久后出台,目前银监会已经向几家业内知名P2P平台征求监管细则的意见。

对此,众多网贷行业从业者纷纷表达了对监管细则的期盼。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表示,意见出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会逐渐规范化,行业竞争也会更有序、更健康地发展。

对于行业细则的制定,安丹方就从业者的角度提出了四大期盼:

一、设立明确的行业门槛

P2P需设立准入门槛,避免但凡拥有小规模资金的创业者都来从事P2P,避免缺乏基本金融风控能力的平台快起快倒。金信认为,行业准入门槛应该包括三方面:从业人员资质门槛、资金门槛、安全技术门槛。

P2P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并具有规模大,管理幅度广的特征,因此高管团队中金融人才、互联网人才、管理人才均要有适当占比。从金融属性来看,P2P的核心是风控,根据平台业务规模,建议风控团队和审批团队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员(至少达到50%)在银行做过3年以上风控或者在信贷公司做过3年信审。 从互联网属性来看,IT团队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公安部的二级安全认证。

注册资本体现了公司实力,也体现了平台的风险抵御能力,目前来看,以3000万作为一个门槛还是比较合适的。

在安全技术门槛上,平台应拥有健全的灾备系统与灾备制度,例如: 数据库被盗取对网站来说是最大的问题,一个平台所有的核心数据、投标记录、充值记录都在数据库中,为了保障数据库的安全,建议监管层强制要求平台在异地进行备份;此外,平台应有一家签约的网络安全服务商。

二、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主要指公众公司通过各种报告形式,将公司及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传统金融行业,例如,银行、基金、信托公司都已有着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P2P行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但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安丹方建议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时,可以从对监管层披露和对投资者披露两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合规报数体系。由普惠金融办和金融局牵头,建立针对P2P平台的报数体系,制定报数规则,设计电子报数系统,并成立统一数据库。同时,监管层应强制要求P2P平台定期通过报数系统汇报平台的信息和数据,并对违规平台进行行政处罚。建立报数体系后,监管层可根据平台披露数据对运营出现问题、风险系数较高的平台提前预警,对投资人进行风险引导。

第二,引入年报监督。目前,国内银行机构通过公布半年报、年报等方式,让投资人了解银行的运营情况,P2P平台也可参考传统金融机构的做法,以报告的形式有选择的将数据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平台可以定期向投资人公开平台成交金额、贷款数据、社会责任等信息和数据,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平台的经营动向。

三、完善征信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美国的P2P行业严重依赖线上平台,包含申请、信用审核、贷款发放等均实现了线上完成,这一切都是基于P2P行业的监管机构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和美国相对完备严谨的个人信用体系。

而反观国内,征信体系目前还非常脆弱。对于不少国内P2P平台来说,信用审核是一个巨大难题,目前央行的征信数据不对P2P平台开放,但即使开放,央行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只是最基本的信息,不能完整地呈现出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不能直接帮助平台作出信贷决定。

安丹方希望监管层可以尽快完善征信管理,例如:设立P2P征信中心、协调部门联网、规范民间征信模板以及对平台借款实施分级管理。

四、尽快落实互联网金融立法

美国对P2P借贷实行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监管的管理架构。各个监管机构依托现有法律对P2P借贷的业务进行监管。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是投资人保护的主要力量,而FDIC、州一级金融机构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则是借款人保护的主要力量。SEC是整个P2P借贷监管的核心力量。P2P借贷面临着三大类法律的监管:证券监管法案、银行监管法案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

反观国内,P2P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滞后。目前,《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均对P2P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可对假以P2P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惩处。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却还是空白。

安丹方透露,在P2P平台实际运作过程中,平台存在着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等法律风险,为降低平台法律风险,高检高法应尽快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红线的划定、平台资金池的界定、平台身份界定等方面进行明确。

安丹方表示,盼望相关部门可以先进行相关法律的调整,当下可加快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应P2P的发展特征。

此外,应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建议在全面立法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先就分类共性的产品形成规范,作为各级法院审判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再讨论互联网金融全面立法。

而在立法尚未完成前,为了让P2P业务中有法可依,建议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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