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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晒产品诈骗20万被判刑-【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5:11:49 阅读: 来源:脚轮厂家

□ 潘家永  今年3月,孟先生带着妻子女儿在4S店挑选汽车时,销售人员给他推荐了某品牌汽车。由于对该品牌汽车不甚了解,孟先生很犹豫,销售人员建议他试驾感受一下。然而,试驾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试驾车撞了人,而试驾车却没入交强险,赔偿责任怎么担呢?   试驾前,销售人员查看了孟先生的驾照,并要求孟先生在他们提供的一份试驾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除要求试驾者具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外,还载明:试驾过程中因本人原因给本人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失、给试驾车辆造成损失、给其他车辆或道路等造成损失,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经销商无关。  孟先生在签字后被安排上车,试驾路线为该4S店附近的城市道路。坐在车上,一家人有说有笑十分开心,没想到孟先生因回头看了一眼女儿,忽视了侧前方,结果撞伤了路人刘某。对于刘某的损失,经销商一方认为按试驾协议的约定应由孟先生负责赔偿。事后孟先生了解到,经销商提供的试驾车辆没有买保险。那么,孟先生应当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吗?  专家表示,目前根据惯例,在试驾前,汽车经销商一般都会要求消费者在其提供的试驾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上的条款大致包括:试驾人员应持有驾照,能够熟练驾驶机动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陪驾人员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保护演示车辆的安全和完好;试驾中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试驾者独自承担。这种试驾协议是经销商提供的一种格式条款。 在汽车试驾法律关系中,汽车经销商对试驾车辆仍保有实际支配力与监管力,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其市场营销的手段,其得以从中获取潜在客户、赢得商业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对试驾者来说,试驾行为使其直接操控试驾车并从中获取了标的车辆有关性能的直观感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车辆的支配者及运行利益享有者。可见,在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汽车经销商和试驾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经销商在其拟定的格式性的试驾协议上刻意回避自身责任,加重作为潜在消费者的试驾者孟先生的责任,显然该“试驾者负全责”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在确定“试驾者负全责”的条款无效后,应当根据试驾者和经销商双方的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划分责任。首先,对试驾场所人员、车辆、财物的保护义务,不单是试驾者的责任,经销商一方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应认识到为试驾者提供试驾车辆所面临的风险,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如陪驾人员应当给予充分的安全指导,试驾场所应备有足够的安全措施,试驾车辆应购买保险等。而本案的经销商安排孟先生在城市道路上试驾,对提供的试驾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显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次,孟先生因试驾中注意力不集中,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该4S店没有购买交强险,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应当由4S店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刘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那么超过的部分应当由4S店和试驾者孟先生双方按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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