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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被处于20万罚单

发布时间:2020-03-04 12:26:31 阅读: 来源:脚轮厂家

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被处于20万罚单

全国环境保护网(www.hjbh.org)4月18日讯 据每日经济报道,环境保护部17日在其网站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环评制度的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同盛)处以20万元的罚单。

经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现场调查发现,上海同盛公司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报批的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1年12月10日(华东环督函〔2011〕146号)、2011年12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等及现场照片为证。

环保部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环评制度的规定。

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环保部早于2011年12月31日告知上海同盛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该公司于2012年1月2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但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此后上海同盛开请求减少行政处罚对该项目的负面影响,理由是,针对四期围填海区域地质条件复杂,造陆周期长的情况,开展了形成四期工程港区陆域的围填海工程。

上海同盛同时认为,根据国家海洋局有关围填海实施要求,采取了先围堰后吹填的作业方式,开展了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另外上海同盛说,公司认识到违反了国家环保法规,该项目已于2011年11月全面停工。

环保部认为,这些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上海同盛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部决定责令上海同盛公司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四期工程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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