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萃-厘清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民事责任、以犯罪化抑制非法组织代孕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
厘清个人信息共同处理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区分控制者与处理者,因为区分控制者与处理者的实际意义很小,个人信息保护法继续使用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概念涵盖个人信息活动的参与者。处理者就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组织或个人,如果是按照他人决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从事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不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而是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受托人。个人信息的共同处理者,是指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多个处理者。他们对于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达成合意或者存在意思联络。因共同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共同处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依据民法典第1168条至第1172条的规定来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田宏杰:
以犯罪化抑制非法组织代孕行为
代孕行为从诞生之初就一直饱受巨大伦理争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也态度不一。而因代孕弃养等引发的法律争端,不仅凸显了代孕问题的种种乱象和非法组织代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而且使代孕问题愈益成为我国人口政策调整所必须直面解决的时代课题。对此,一方面应有限许可合理的代孕需求;另一方面对危害严重的非法组织代孕行为应考虑予以犯罪化。犯罪化的具体实施,应在构建完善的前置法律规范体系前提下,谦抑限定非法组织代孕行为的入罪范围,而在入罪化前的当下,则应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运用现有刑法规定依法惩治关联犯罪,抑制非法组织代孕行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炜:
保障刑事跨境取证中的数据安全
数据跨境传输是数据安全风险的重要成因之一,跨境数据取证作为网络信息时代打击犯罪的新常态,其中蕴含的数据跨境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数据安全法第36条尽管关注到了这一特殊领域,但其一方面将司法协助与数据安全的批准机制混同,未明确境内单位和个人协助境外机构取证时数据跨境的具体安全审查情形及相应机制;另一方面该审查仅涉及跨境数据取证多种措施中应用范围最窄的一种,对于网上远程勘验、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等新出现的跨境取证措施关注不足。对于跨境数据取证中的安全审查和保障机制,其制度设计应当回归到资源性数据保护这一逻辑起点,基于跨境数据取证的双边性特征,在兼顾和平衡数据安全保障与有效打击犯罪的双重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跨境数据取证场景分析和化解其数据安全风险,并辅之以契合跨境数据取证需求的数据安全评估机制和安全风险跨境预警机制。
(以上依据《法学家》《中国应用法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关仕新选辑)
关键词: 厘清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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