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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网--案例分析: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1-11-18 14:52:07 阅读: 来源:脚轮厂家

要求人:刘建中(专利权人)居住地:台湾高雄被要求人:广东省3水市金本镇沙塘标准5金厂代理人:张文雄(广州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1、案由:要求人于1997年10月29日就“多层平台式展现架的锥度套筒制造方法”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0年8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06680当地政府可以强征土地吗.9。2001年4月向广东省某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调解,认为被要求人采取其专利方法生产锥度套筒,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拆迁范围内危房怎么办。代理人接受被要求人的拜托,经查阅专利文献并对比被要求人的产品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发现2者的产品结构不相同、所采取的原材料不相同,被要求人的制造方法中缺少 “焊接”和“去披锋”这两个必要技术特点。涉案专利是1项产品的制造方法,“焊接”这1技术特点是必须要有的,如果省略该步骤就不能制造生产品,也就不能到达发明目的农田建厂拆迁怎么赔偿,因此,被要求人所采取的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但被要求人的制造方法必须省略“焊接”步骤,由于省略了该步骤,因此被要求人的生产效率和产品的品质得到显著的提高。2、审理结果:合议组审理后认为,本专利的技术特点概括为:切割-焊接-冲压-导角,皆为必要技术特点;而被要求人的制造方法可概括为:切割-导角-冲压,比要求人的制造方法缺少“焊接”这1必要技术特点。因此被要求人的制造方法并未全部落入要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人与被要求人由于采取的制造方法不同,其效率以本专业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来看有显著的差异,即在1样长的时间内使用这两种不同方法制造锥度套筒,其产量和质量上的差异是明显的,因此,两种方法是不等效的。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被要求人的行动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局做出以下处理决定:1、被要求人行动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要求人调解要求。2、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要求人负担。3、点评: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要将专利技术方案、目的和效果作为1个整体来考虑。本案中,在被控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产品表面上看相同,但被要求人采取的制造方法缺少了权利要求的1个必要技术特点,而且由于缺少了该必要技术特点能带来明显的辨别效果,因此,不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是正确的。(end)资讯分类行业动态帮助文档展会专题报道5金人物商家文章